1.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学院提供相应条件,确保完成任务。
2.加强横向项目的管理,对纳入统一计划的横向项目,学院参照纵向课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科研副院长主管全院科研工作,对院长负责,党总支监督。
3.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科研工作的评估、咨询、研究和督导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按照研究方向及专业特点成立相应科研机构。新增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研究方向、队伍和经费,由带头人提出并组织论证后报主管院长审核,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上报学校审批。以科研机构为载体,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带动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在学院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将按下列标准对在科研方面取得成绩的在职、在岗教职工给予奖励。
一等奖前5名,分别奖10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
二等奖前5名,分别奖8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等奖前5名,分别奖6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一等奖前5名,分别奖6000元、3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
二等奖前4名,分别奖3000元、1500元、800元、500元
三等奖前3名,分别奖1000元、800元、500元
A类《Nature》和《Science》 5000元/篇
B类 SCI、SSCI、AHCI收录 2500元/篇
C类《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1000元/篇
D类 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社和中国社科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1500元/部
E类 理科26种权威刊物、《EI》、《ISTP》,文科20种权威期刊和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教材以及列入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出版计划的课程教材 1000元/部
F类 重点核心期刊(由科技产业处和社科处认定) 500元/篇
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学科建设,我院特设立“学科建设基金”。学院从发展基金中每学年拨出5万元作为学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学科建设基金用于资助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2)会议必须是本人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会议,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长审定。
(3)会议期间的工作要在会前安排好,并分别经分管教学、科研的院长审批。
(4)参加会议所需经费,从当年在研课题费中支付(指课题主持人)。当年无主持课题的,学院给予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是:有教授职称者,不资助;有副教授职称者,资助最高限额1000元;无高级职称者,资助最高限额1500元。
2.鼓励在职教师申报项目,积极进行科学研究的相关规定
(1)基金使用采取项目制,个人申报与集体组织申报相结合。项目类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一般项目凡我院教职工均可申报,每项1000元,要求1学年完成。重点项目必须由三人以上集体申报,负责人要有省级以上在研项目,每项资助5000—10000元,原则上要求1学年内完成。
(2)学科建设基金项目每学年申报一次,选题范围符合学院拟定的《项目指南》,《项目指南》根据学院学科发展重点方向每年发布一次。每位教职工作为主持人每学年限报1项,未完成任务者,下学年度不得再申报。所有项目均采取后向资助方式进行,项目参与者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学校规定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参加一部著作编写后(承担字数在2万以上,未注明分工者不予认定)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1.凡留任和申调本院的教师,必须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组织相关专家考察科研工作能力。
2.岗教职工在科研方面应有中长期发展构想和年度安排,院系共同负责督促检查。
3.不定期举行专题学术报告会、教授讲坛和科研信息交流报告会,创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学术交流和学术报告会一律归口分管院长负责,学院划拔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4.为了建立教职工科研档案,凡教职工的科研项目申报、成果鉴定、论文论著、奖励证书和学术交流成果等都应及时提供给学院科研秘书,学院设置科研成果展览室。
5.凡本院教职工的重要科研成果、科研工作成绩和获取的重要科研信息,均应及时向学校通报,并向外界宣传报道。
6.对于我院在职教工在校外承接的横向科研课题,学院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学院学科建设工作。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