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文件
华师行字〔2013〕679号
关于发布《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
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批准,现将新修订的《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
2014年1月8日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高等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普通本科学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录取到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享有《华中师范大学章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同时履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新生应根据录取通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自主报到,并按规定到校报到。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及体检,凡入学资格复查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资格复查或体检合格者三个月后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籍注册信息。
第五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前应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到注册工作,新学年开学前还要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个人学年小结。开学后一周内,班主任对学生个人学年小结进行审核,辅导员对学生网上报到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学生获准休学,应在获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对其做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获准到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超过三个月者,应办理学籍保留与注册手续。在境外高校学习期间,由所在高校按规定进行管理;交流期满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文明离校。在当年6月30日前获准毕业的学生,在当年7月1日后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注册信息;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在当年12月1日后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查询网”(网址:http://www.cdgdc.edu.cn)查询学位信息。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应的课程和获得相应的专业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制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方案,完成相应的课程和获得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自主学习习惯,培养良好的学术诚信和高尚的学术道德。
第四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教学和素质拓展教学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下没有请假者,应持相关证明及时补假。请假结束或提前结束须履行销假手续。学生请销假流程如下:
1、通过信息门户在网上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
2、班主任、辅导员及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网上审批;
3、学生网上下载《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本人或委托他人送任课教师签字同意,一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交辅导员存档;
4、学生销假由辅导员网上审批,涉及任课教师由学生本人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学生由学院按专业、年级等编入相应班级。班委会根据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负责对学生进行学年鉴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要求入住学校学生宿舍,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校批准后自行居住,学生承担自行住宿责任。
新生入校前可以网上选宿舍,进校后可以网上申请调换宿舍。所有学生应当遵守学生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楼栋和寝室公约,服从学生寝室调整安排,积极参与学生文明社区、文明寝室建设。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以录取信息为基础建立学生信息库。新生应在网上报到时认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登记表》。学生在校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个人信息门户进行信息更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经历、奖惩表现、资助情况等应及时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新生网上报到信息为学生统一制作学生证和校园信息卡。学生证为学生在校期间证明身份所用,毕业时由学院加盖“毕业留念”章予以停止使用;校园信息卡为学生在校园内通用的功能卡,毕业时系统自动停止使用。
学生可在新生网上报到或学年报到注册时申请办理火车票优惠卡。学生证、校园信息卡遗失补办及火车票优惠卡补办、充磁业务,由学生持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到学生事务大厅办理。
第十七条 新生可以在入学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入学校及办理身份证。学生录取信息、学籍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信息一致。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根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申请办理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在网上认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毕业鉴定表》,由辅导员、班主任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毕业鉴定。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应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归档工作。毕业生档案中除学生专业成绩表、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表及相关奖惩文件外,还应包括《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登记表》、《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学年小结表》(四份)、《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毕业鉴定表》等,以上表格材料由学院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后加盖公章。
第六章 生活服务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资助中心协助直接向银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按规定购买大学生医疗保险,同时可根据个人需要购买商业保险。学生在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相关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具体办法参照学校普通本科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事务大厅集中受理学生相关事务,学生可凭有效证明前往办理学籍、学业信息处理及资助、就业、后勤、校园活动服务等业务,也可凭校园信息卡自助打印荣誉证书、学习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应参加心理健康测评。在校期间可以通过预约或直接持有效证明,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心理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附件有《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罚与矫正教育办法》,与本规定同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及在全日制本科专业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优秀团队”、“优秀党支部”、“优秀团支部”、“优秀社团”等类型。
(二)“先进班集体”于每年9月由学院组织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校所有本科学生行政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参评班级要求组织健全,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学年平均学分绩良好率高,学生完成素质拓展学分课程情况好,学生参与文明社区(寝室)建设情况好,无学生违纪受处分情况。评选程序是符合条件的班级进行网上申报,学院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三)“文明寝室”由学院或社区辅导员于每年6月和12月组织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校所有本科学生寝室。“文明寝室”包括“学习型”文明寝室、“科研型”文明寝室、“素质型”文明寝室、“实践型”文明寝室,每次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楼栋寝室总数的20%。参评寝室要求室风、学风良好,寝室卫生整洁,寝室成员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无学生违纪受处分情况,且在学习、科研、素质发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整体表现突出。评选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寝室进行网上申报,学院或社区辅导员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四)“优秀团队”根据需要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组队参加某一活动或项目,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团队。评选条件和程序根据评选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优秀党支部”由校党委组织部每两年评选一次,时间为评选年度的7月。具体评选办法按照校党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学生社团”由校团委每年4月组织评选。具体评选办法按照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学生先进个人有以下荣誉称号:“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分子”、“社区活动积极分子”、“创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毕业生”。
(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于每年9月进行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普通本科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名额不超过30名;“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名额不超过50名。“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可随年级递增,分别为:大二不超过20%、大三不超过22%、大四不超过25%。参评学生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思想、品德、学业、科研、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均表现突出,积极参与班级和寝室建设,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无学术不诚信、不道德行为,无违纪行为。“三好学生”由学院组织评选,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网上申报,学院评审公示后报学校批准;“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选,学院可在每个年级的三好学生中推荐“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进行网上申报,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差额评选。
(三)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习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两项评比比例不超过8%;其它每项单项积极分子评选名额不超过300名。参评学生要求思想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在学习、学生工作、科研、体育活动、文艺活动、社团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创业活动、社区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无学术不诚信、不道德行为,无违纪行为,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学习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由学院于每年9月组织评选;“科研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分别在每年科学文化节、艺术节、运动会期间进行;“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社区活动积极分子”由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年6月和12月组织评选,“创业积极分子”由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年12月组织评选。
(四)“优秀党员”由校党委组织部每两年评选一次,时间为评选年度的7月。具体评选办法按照校党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由校团委每年4月组织评选。具体评选办法参见校团委相关文件。
(六)“优秀毕业生”由学院于每年6月组织评选。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30%。参评学生要求思想积极上进,能同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大学期间获得过多项校级及以上表彰,在学习科研、校园文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无学术不诚信、不道德行为,无违纪、违约等行为。评选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网上申报,学院组织评选、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条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评选期间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凡在公示过程中学生意见较大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四条 因违反校纪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五条 学生获奖信息由负责评奖部门在文件下发一周内报送学生事务大厅备案和登录学生信息系统。学生获奖两周后可在学生事务大厅或登录学生信息系统自助打印荣誉证书。
附件2: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以学生个人(集体)学业成绩和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鼓励获奖者争取更大进步、促进其他学生(集体)向获奖者学习。助学金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下一阶段学业。
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集体奖学金以及各类社会奖学金;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二条 奖学金的类型、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每人80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成绩和综合排名名列前茅,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可申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每人50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者可申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免费师范专业学生不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博雅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博雅金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博雅银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3000元,博雅丹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秀,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良好者可申报。学院自行制定评审规则,确定各奖励等级人数。
(四)树人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树人金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树人银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树人丹桂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500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良好,按规定修完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在学习、科研、文艺、体育、学生工作、社区服务、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申报。学院自行制定评审规则,确定各奖励等级人数。
(五)新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特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0元,一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用于奖励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分考生,奖励对象根据新生高考成绩确定,无需申报。
(六)集体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一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二等奖奖励金额为600元,三等奖奖励金额为400元。各类先进集体可申报,具体办法另定。
(七)社会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面向全校或多个学院的社会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各奖学金章程进行评选,面向特定学院的社会奖学金由学院依据章程评选。
第三条 助学金的类型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二至三个等级。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者可申请。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免费师范专业学生不再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社会助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面向全校或多个学院的社会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各助学金章程组织评选,面向特定学院的社会助学金由学院依据章程评选。
(三)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主要包括师范生助学金、非师范生伙食补贴等,以及其他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资助。
(四)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临时出现特殊经济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和文件,以及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其它奖学金、助学金。具体以学生资助中心发布的评审通知为准。
第五条 奖、助学金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个学生每学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一种奖学金,同时可申请助学金。
第六条 为提高奖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每个学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各类奖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次性获得奖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情况除外,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不作累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每年下拨名额与金额统一调配。集体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管理经费,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根据校院两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经费,社会奖助学金依据章程管理经费。
第八条 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负责管理经费。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校院两级管理有关规定及当年学校资助经费预算情况,确定资金拨付办法。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学生奖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集体奖学金由学院推荐,学生资助中心组织评审;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由学院组织评审。社会奖学金、助学金根据相关章程,由学生资助中心或学院组织评审。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若有需要可组织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在每年下半年进行评审;集体奖学金在每年上半年进行评审;其他奖助学金若无特殊规定,在每年下半年进行评审;临时困难补助根据需要随时申请、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奖助学金评审规则。评审规则应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向学院师生公开。学院应在每次评审前公开奖学金各奖励等级人数。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一般为:
(1)学校(学院)发布评审信息,学生通过信息系统自愿申报;
(2)学生所在班级(集体)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将评审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学院审核后公示,提交学生资助中心;
(5)根据奖助学金管理权限,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或依据章程继续组织评审并公示,报学校或教育部批准。
面向全校或多个学院的奖助学金项目,学生资助中心可直接面向学生受理申请,必要时可委托学院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应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或一卡通账号。奖助学金原则上在评审核准结束后一月内发放。除有特殊规定外,可一次发放。师范生助学金、非师范生伙食补贴可按月发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院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证书统一发放。国家奖学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发放证明书,由学生在学生事务大厅或登录学生信息系统自助打印。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遵守财务制度与纪律,尊重出资者意愿,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在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学校视情况取消其申请或评定资格、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取消或追回其享受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生对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助学金评审单位反映,评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诉。
附件3: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罚与矫正教育办法
第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四条 学生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学校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以及被处以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考勤规定,有旷课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16节者(含16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24节者(含24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32节者(含32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40节者(含4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学时累计超过50节者(含50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到校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
第六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考试规定,有违纪违规行为者,依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教学活动中考勤舞弊或协同舞弊者;
(二)偷盗、诈骗、破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三)打架斗殴者;
(四)违反学生寝室、楼栋公约及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五)一学期未经批准无故夜不归宿三次及以上者。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不良信息者;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或公共秩序,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或酗酒肇事者;
(三)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酿成后果者;
(四)宣传、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五)传播、参与或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思想及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六)在校内传播、参与或组织宗教活动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二)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
(三)吸毒者;
(四)有在寝室留宿异性、在异性寝室留宿、在校内外与异性非法同居、卖淫嫖娼行为之一者。
第十条 毕业年级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如察看期未满,将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提供相应(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品行证明,经学校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学院要听取学生或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负责搜集有关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报学校审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直接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开除学籍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院报送的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学生本人对违纪情况的说明及思想认识、学院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情况及处分建议等。
(三)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二条 处分执行
(一)对学生做出处分的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二)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办法及程序依据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学生或其代理人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 矫正教育是针对已受处分但未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包括考试违纪处分)进行的一项以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自我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包括考试违纪处分),可申请进行矫正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学生,矫正量为32到64小时,并应当在3至6个月完成矫正教育。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矫正量为64到128小时,并应当在6至12个月完成矫正教育。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申请矫正教育,由本人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为申请矫正教育的学生制定适宜的矫正教育计划、提供矫正岗位并安排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对受矫正教育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完成对其表现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矫正教育及期间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由学院对其行为表现进行鉴定和评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华师行字2013(679)号 本科学生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