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 来源:本站
  • 作者:
  • 浏览次数:
  •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11日 09:29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挑战杯”、“创青春”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和承办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国内著名高校和新闻媒体单位联合发起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全国竞赛活动,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术科技的“奥林匹克”盛会。“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分别是“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两项赛事,每项赛事各两年举办一届,相互交替举行。竞赛一般分为校级选拔赛、省级复赛和全国决赛三个阶段。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营造良好的创新创意氛围,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挑战杯”、“创青春”竞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在国家级和省级“挑战杯”、“创青春”竞赛中获奖的团队(或个人)、指导教师以及积极做好组织工作的学院。

二、对个人的奖励

(一)对学生的奖励

1.在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团队(或个人)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奖金分配由获奖项目指导老师协商解决,标准如下:

获奖

级别

国家级(含专项赛)

省级

特等/金奖

一等/银奖

二等/铜奖

三等

特等/金奖

一等/银奖

二等/铜奖

三等

奖金/

20000

10000

5000

3000

3000

2000

1000

800

备注:凡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学校均按就高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2.在竞赛中获得国家级特等奖(金奖)的本科生、研究生(项目第一完成人),在符合相关评选要求的情况下,当年度直接授予“校长奖学金”;获得一等奖(银奖)的本科生、研究生(项目第一完成人),在符合相关评选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优先考虑授予其“校长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3.本科生在竞赛中,获国家级特等奖(金奖)的个人或团队(前三位作者)、一等奖(银奖)的个人或团队(前两位作者)、获国家级二等奖(铜奖)的个人或团队(第一作者),原则上满足基本条件,可直接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不占学院指标;团队其他成员及获国家级三等奖的前五位作者以及省级获奖的个人或团体(前三位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硕士研究生在竞赛中,获得国家级特等奖(金奖)的个人或团队(项目第一完成人),在符合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基本要求,经师生双向选择同意录取的条件下,学校将单列直博指标予以倾斜支持。

5.对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奖的个人或团队(前三位作者),同时授予其“华中师范大学‘挑战之星’”称号。

(二)对教师的奖励

1.教师组(或教师)指导学生项目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奖金由教师组负责人(排名第一)执行分配。标准按《华中师范大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6186号)执行,具体如下:

获奖

级别

国家级

特等/金奖

一等/银奖

奖金/

20000

10000

   2.教师组(或教师)指导学生项目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奖的记80个课时量,在省级竞赛中获奖的记50个课时量。

3.对于指导学生项目在国家级、省级竞赛中获奖的教师组(或教师),学校授予其“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4.对于指导学生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奖的教师组(或教师),按《华中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华师行字〔2016192号)相关规定,可作为晋升选项条件之一,具体标准如下:

1)对于指导学生在国家级“挑战杯”、“创青春”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银奖及以上)的指导老师可作为晋升正高职的可选条件之一;

2)指导学生在省级“挑战杯”、“创青春”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铜奖及以上)的指导老师可作为晋升副高职的可选条件之一。

三、对学院组织工作的奖励

(一)学校以积分的方式对各学院组织工作进行评选,具体如下:

1.“挑战杯”竞赛

1校内赛:每件申报作品计1分;入围终审决赛的作品,每件计2分;获得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532分。

2)省赛:每件入围作品计3分;获得特、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计10864分。

3)全赛:每件申报作品计5分;参加遴选答辩的作品,每件计8分;获得特等奖的作品所在学院在团委年度考核中直接授予“红旗团委”荣誉,获得一等奖的作品所在学院在团委年度考核中直接授予“优秀团委”荣誉,获得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计2010分。在专项赛中,每件申报作品计4分;参加遴选答辩的作品,每件计6分;获得特、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分别计2015105分。

2.“创青春”大赛

1)校内赛:金奖,作品来源学院计8分,队长所在学院计6分,队员所在学院计4分;银奖,作品来源学院计6分,队长所在学院计4分,队员所在学院计2分;铜奖,作品来源学院计4分,队长所在学院计2分,队员所在学院计1分。

2)省赛:金奖,作品来源学院计20分,队长所在学院计18分,队员所在学院计8分;银奖,作品来源学院计18分,队长所在学院计16分,队员所在学院计6分;铜奖,作品来源学院计16分,队长所在学院计14分,队员所在学院计5分。

3)全国赛:金奖,作品来源学院在团委年度考核中直接授予“红旗团委”荣誉;银奖,作品来源学院在团委年度考核中直接授予“优秀团委”荣誉;铜奖,作品来源学院计20分,队长所在学院计18分,队员所在学院计8分。在专项赛中,金奖,作品来源学院计25分,队长所在学院计13分,队员所在学院计8分;银奖,作品来源学院计20分,队长所在学院计18分,队员所在学院计6分;铜奖,作品来源学院计18分,队长所在学院计16分,队员所在学院计5分。

3. 单件作品只取最高分,作品积分只计算获奖团队前三名。

(二)奖励办法

1“挑战杯”、“创青春”竞赛国赛结束后根据各学院总积分,对获得前五名的学院分别进行奖励:第一名学院奖励学生课外科创活动专项经费10000元;第二、三名学院各奖励学生课外科创活动专项经费6000元;第四、五名学院各奖励学生课外科创活动专项经费3000元。

2.在本届竞赛国赛中获奖的学院,可在下一届校赛中额外加报2件作品,在本省赛中获奖的学院可额外报送1件作品。额外报送作品最多为2件。

3. 各学院组织开展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情况及学生参加“挑战杯”、“创青春”参赛成果将在教学评估和共青团工作评估中予以体现。

4. 对于表现突出的学院,授予“竞赛优秀组织奖”称号;对于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授予“竞赛先进工作者”称号。

四、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746日起执行。


下一条: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3〕679号)

关闭